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發展計劃委員會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衛生廳
關于轉發《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
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青勞社廳發[2000]98號
西寧市、海東行署、各自治州、西寧開發區勞動人事(勞動)局、計委(物價局)、財政局、衛生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2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增補以下項目,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
1、診療中的特護費、專護費、褥瘡護理費;
2、手術保險費
3、配置給傷殘人員使用的矯形,彌補缺陷的器械及物品;
4、非危重搶救病人的輸血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
1、電子胃鏡、電子結腸鏡、電子胰膽管理造影、24小時心電監護、24小時動態血壓檢測、介入放射診斷和治療;
2、萬向多功能外固定器應用、經尿道激光前列腺切除術、電動式經皮腰椎間盤切吸治療儀、電視腹腔鏡手術、體外放射治療;
3、搶救危重病人輸血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不予支付費用項目
1、不享受醫療保健待遇人員住干部病房床位超過普通床位支付標準部分;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在外地就醫住干部病房床位費用超過統籌地區干部病房支付標準部分;
2、非危重搶救病員住搶救室床位,費用超過普通床位支付標準部分;
3、各種租賃費。
四、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正式批準,醫療機構自定項目和自定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項目,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
五、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按照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自行確定。
六、原省衛生廳簽發的青衛醫保[1998]401號文件和各統籌地區自定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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