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3-14 00:00:00
湘勞社發[1999]283號 各市、州勞動局,財政局,衛生局,物價局,省直、中央在湘各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湘政發[1999]15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物價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的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為指導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湘政發[1999]15號),制訂本辦法: 一、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是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務設施。 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要與基本醫療保險水平相適應,要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的生活服務設施需求,要有利于促進定點醫療機構規范醫療服務管理。 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費及門(急)診留觀床位費。對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費或門(急)診留觀床位費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內運輸用品和水、電等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另行支付,定期點醫療機構也不得再向參保人員單獨收費。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一) 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擔架費; (二) 取暖費、空調費(搶救室、手術室除外)、電視費、電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煤火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三) 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 (四) 膳食費(含營養餐、藥膳); (五) 書刊報紙費、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五、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參照省物價局、衛生廳、財政廳1997年《湖南省醫療收費標準》(增設與調整部分)規定執行。但醫院級別(甲、乙、丙)床位費差價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三級醫院:單人間:20元/日;雙人間:10元/日; 三人間:8元/日;四人間:7元/日; 五人以上間(含五人間):6元/日。 二級醫院:單人間:15元/日;雙人間:8元/日; 三人間:7元/日;四人間:6元/日; 五人以上間(含五人間):5元/日。 一級醫院:單人間:12元/日;雙人間:6元/日; 三人間:5元/日;四人間:4元/日; 五人以上間(含五人間):3元/日。 1997年調整床位費后,新建、改建住院樓的床位費經物價部門核定了收費標準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統籌地區的具體支付標準。 六、定點醫療機構要公開床位收費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支付標準,在安排病房或門(急)診留觀床位時,應將所安排的床位收費標準告知參保人員或家屬。參保人員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建議,自主選擇不同檔次的病房或門(急)診留觀床位。由于床位緊張或其他原因,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把參保人員安排在超標準病房時,應首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家屬的同意。 七、參保人員的實際床位費低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按實際床位費支付;高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病房每床單元設施標準提供基本服務(如:床、床墊、被褥、床單、枕頭、枕套、床頭柜、暖水瓶、面盆、痰孟或痰杯、床頭信號燈、一次性用品除外)。 八、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和支付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確定支付標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的審核工作,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和支付標準支付費用。 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執行或調整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時,要充分征求財政、衛生、物價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物價部門在組織制定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收費及標準時,要充分征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部門的意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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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