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8-20 09:26:28
省級各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調整完善省級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根據醫保基金運行情況,經研究,決定調整省級職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用耗材)目錄中乙類項目及血制品、吸氧費用個人自付比例等有關政策,現將調整后的自付比例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藥品目錄乙類項目個人自付比例
單價范圍 |
200元(含)以下 |
200元—800元(含) |
800元以上 |
自付比例 |
5% |
10% |
20% |
二、診療項目乙類項目個人自付比例
單價范圍 |
100元(含)以下 |
100元—2000元(含) |
2000元以上 |
自付比例 |
5% |
10% |
20% |
三、醫用耗材乙類項目個人自付比例
單價范圍 |
200元(含) 以下 |
200元—5000元(含) |
5000元—30000元(含) |
30000元—70000元(含) |
自付比例 |
10% |
20% |
30% |
40% |
省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用耗材實行最高限額標準管理,最高限額標準為7萬元,低于限額標準的按政策規定報付,高于限額標準以上的部分個人自費。
四、血制品和吸氧費
血制品(不含藥品目錄內品種)和吸氧費個人先自付40%后按政策規定報付。
五、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省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實行最高限額標準管理。層流潔凈病房、重癥監護病房、特殊防護病房床位費最高限額標準為60元,低于限額標準的按政策規定報付,高于限額標準以上的部分個人自費;其他床位費最高限額標準為30元,低于限額標準的按政策規定報付,高于限額標準以上的部分個人自費。
公務員、廳級干部、離休人員和因公致殘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人民警察)、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等參照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人員的床位費仍按原規定執行。
六、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
調整省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保障需求的前提和基礎,各相關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抓好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嚴格執行政策
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省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乙類項目個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減項目或調整個人自付比例。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關于印發青海省公立醫院醫療服務項目指導價格的通知》和我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相關規定。
(三)加強政策宣傳
省人社廳、省社保服務局和定點醫療機構要運用新聞媒介、服務窗口等平臺,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讓參保人員充分熟悉熟知政策,引導合理預期,營造政策順利實施的良好氛圍。
(四)做好系統更新
各有關單位要盡快更新信息系統,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原《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省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試行)》(青人社廳發〔2016〕143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