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江蘇省蘇州市基層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8-04-10 17:29:25
近日,蘇州市物價局、衛生計生委、人社局、財政局制定了《蘇州市基層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實施方案》,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市作為國家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和省級綜合醫改試點城市,始終堅持制度創新,圍繞改革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探索精準有效實施路徑,在打造衛生服務共同體、建設現代衛生綜合監管體系、實施“科教強衛工程”、提升基層綜合健康管理服務能力等方面成效明顯,成為全省乃至全國的“醫改樣板”。
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加快構建分級診療制度是江蘇省委、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促進分級診療制度建立的關鍵環節。
2013年、2014年我市實施縣級公立醫院改革,2015年10月實施城市公立醫院改革,公立醫院藥品全部實行零差率銷售,藥品按零差率銷售減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過提高體現醫護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財政投入補償,由此提高了城市公立醫院和區縣級醫院綜合醫療服務類、手術類等醫療項目價格,降低了部分檢查檢驗項目價格,使得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結構逐步趨于合理,并取得一定成效。而我市基層醫療機構執行的醫療服務價格仍是2005年制定的,一直未作調整,致使部分體現醫護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明顯偏低,同時部分檢查化驗項目價格倒掛,高于區縣級醫院,與區縣級公立醫院醫療服務比價關系不合理,沒有建立起城市公立醫院、區縣級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的合理的階梯價格體系,不利于目前正在推進的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為進一步擴大改革成果,必須推進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
二、政策依據
《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建設現代醫療衛生體系的意見》(蘇發〔2015〕3號)明確: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加快構建分級診療制度,綜合運用醫保、醫療、價格等方面引導措施。《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6〕13號)明確: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形成有利于分級診療的梯次價格體系。《省物價局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貫徹意見》(蘇價醫〔2017〕21號)明確:合理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做好與縣級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的銜接。《省物價局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醫〔2017〕234號)明確了調整基層醫療服務價格的具體要求。《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分及診療制度相關政策的通知》(蘇衛醫政醫〔2018〕12號)要求在2018年年內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工作.
同時,江蘇省醫改辦將調整基層醫療服務價格作為對全省各地級市政府考核的一項內容,我市社會事業改革和深化醫改重點工作任務均明確要求開展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工作。
三、改革目標
建立有利于分級診療制度的梯次價格體系,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縣級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銜接,有效解決基層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促進基層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提升。
四、基本原則
改革的基本原則: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明確定位,完善政策;綜合施策,整體推進;動態調整、強化監管。
改革的基本思路:此次改革主要是在2015年城市公立醫院改革的整體構架下,按照城市公立醫院改革的內容和要求,對基層醫療服務價格進行適度調整,實現“兩個結構調整”、“一個總量控制”。
“兩個結構調整”:一是將基層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以二類醫院價格為參照,按比例調整部分項目,保持兩者間合理差價。二是對于不同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進行結構調整,調整更多體現基層衛生特點和醫護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同時降低部分檢查化驗價格。
“一個總量控制”:按照“結構調整,有升有降”的原則,對調價總體規模進行控制,基本保持平衡,社保支付標準按同比例調整,不過多增加患者負擔。
五、改革范圍
此次改革的范圍是蘇州市區(含姑蘇區、園區、高新區、吳中區、相城區、吳江區)所有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的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同時,蘇州市區除物價、衛生計生、人社部門已明確的參與城市公立醫院改革的三類、二類公立醫療機構外,其他公立醫療機構全部執行一類價格。
昆山、常熟、張家港、太倉可參照執行蘇州市改革實施方案,也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地改革方案,具體的實施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
六、主要內容
一是改革醫療服務項目管理方式。按照2015年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要求,將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管理方式和城市公立醫院進行同步調整。取消掛號費、急診掛號費、降溫取暖費等12項醫療服務項目。已經形成競爭、社會化服務的精神心理衛生部分項目、中醫綜合等34項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價格。病床位項目和護理費項目分別按《關于印發江蘇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6〕7號)、《關于規范公立醫療機構護理項目收費的通知》(蘇價醫〔2017〕170號)規定執行。制定大生化檢驗、乙肝兩對半定量檢測、乙肝兩對半定性檢測等3個常規檢驗套餐價格,基層醫療機構可根據規定的項目內涵進行調整,但價格不得高于組套價格。
二是與區縣級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保持合理比價關系。結構調整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提高了診察費(執行二類價格的90%)、護理費(執行二類價格的60%)、手術治療(執行二類價格的80%)等部分更多體現醫療技術和醫務人員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六歲(含)以下兒童手術項目加收20%。降低了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重點降低部分檢驗項目、磁共振掃描、X線體層(CT)掃描、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和部分以設備為主的輔助操作項目價格。
三是完善了一般診療費政策。為提高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引導二三級醫院主任、副主任醫師下基層服務,合理體現不同級別醫生勞務價值,新增了主任和副主任一般診療費。調整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一般診療費結算方式。在實行按人頭付費的基礎上,普通一般診療費20%納入個人費用累計按醫保規定結付,80%由職工、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一般診療費20%由個人自費,80%納入個人費用累計按醫保規定結付。
通過改革,初步理順了基層醫療服務價格,基層醫療服務價格與區縣級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更為合理。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有關部門、基層單位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領導小組,各部門要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共同推進,要明確任務清單,加強政策培訓,確保實施方案順利落實,要做好各項應對預案,防止產生不穩定因素,確保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綜合改革順利推進,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統籌推進,加強政策銜接。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后,醫保配套政策要同步實施,凡列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按醫保部門相關政策執行。同時,醫院運行機制、考核機制、薪酬制度、藥品保障、財政保障等相關改革配套政策應及時出臺,形成政策合力。
(三)全面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基層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改革的輿論引導和宣傳,讓媒體、百姓及時準確了解改革政策,消除誤解,凝聚共識,保障改革順利推進。同時,要強化基層醫療價格改革后價格變化的預警分析,做到發現問題及早解決,保持12358價格舉報電話的暢通,及時處理醫藥價格的咨詢和投訴,化解價格矛盾。
一、政策背景
我市作為國家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和省級綜合醫改試點城市,始終堅持制度創新,圍繞改革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探索精準有效實施路徑,在打造衛生服務共同體、建設現代衛生綜合監管體系、實施“科教強衛工程”、提升基層綜合健康管理服務能力等方面成效明顯,成為全省乃至全國的“醫改樣板”。
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加快構建分級診療制度是江蘇省委、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促進分級診療制度建立的關鍵環節。
2013年、2014年我市實施縣級公立醫院改革,2015年10月實施城市公立醫院改革,公立醫院藥品全部實行零差率銷售,藥品按零差率銷售減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過提高體現醫護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財政投入補償,由此提高了城市公立醫院和區縣級醫院綜合醫療服務類、手術類等醫療項目價格,降低了部分檢查檢驗項目價格,使得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結構逐步趨于合理,并取得一定成效。而我市基層醫療機構執行的醫療服務價格仍是2005年制定的,一直未作調整,致使部分體現醫護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明顯偏低,同時部分檢查化驗項目價格倒掛,高于區縣級醫院,與區縣級公立醫院醫療服務比價關系不合理,沒有建立起城市公立醫院、區縣級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的合理的階梯價格體系,不利于目前正在推進的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為進一步擴大改革成果,必須推進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
二、政策依據
《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建設現代醫療衛生體系的意見》(蘇發〔2015〕3號)明確: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加快構建分級診療制度,綜合運用醫保、醫療、價格等方面引導措施。《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6〕13號)明確: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形成有利于分級診療的梯次價格體系。《省物價局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貫徹意見》(蘇價醫〔2017〕21號)明確:合理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做好與縣級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的銜接。《省物價局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醫〔2017〕234號)明確了調整基層醫療服務價格的具體要求。《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分及診療制度相關政策的通知》(蘇衛醫政醫〔2018〕12號)要求在2018年年內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工作.
同時,江蘇省醫改辦將調整基層醫療服務價格作為對全省各地級市政府考核的一項內容,我市社會事業改革和深化醫改重點工作任務均明確要求開展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工作。
三、改革目標
建立有利于分級診療制度的梯次價格體系,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縣級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銜接,有效解決基層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促進基層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提升。
四、基本原則
改革的基本原則: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明確定位,完善政策;綜合施策,整體推進;動態調整、強化監管。
改革的基本思路:此次改革主要是在2015年城市公立醫院改革的整體構架下,按照城市公立醫院改革的內容和要求,對基層醫療服務價格進行適度調整,實現“兩個結構調整”、“一個總量控制”。
“兩個結構調整”:一是將基層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以二類醫院價格為參照,按比例調整部分項目,保持兩者間合理差價。二是對于不同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進行結構調整,調整更多體現基層衛生特點和醫護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同時降低部分檢查化驗價格。
“一個總量控制”:按照“結構調整,有升有降”的原則,對調價總體規模進行控制,基本保持平衡,社保支付標準按同比例調整,不過多增加患者負擔。
五、改革范圍
此次改革的范圍是蘇州市區(含姑蘇區、園區、高新區、吳中區、相城區、吳江區)所有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的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同時,蘇州市區除物價、衛生計生、人社部門已明確的參與城市公立醫院改革的三類、二類公立醫療機構外,其他公立醫療機構全部執行一類價格。
昆山、常熟、張家港、太倉可參照執行蘇州市改革實施方案,也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地改革方案,具體的實施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
六、主要內容
一是改革醫療服務項目管理方式。按照2015年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要求,將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管理方式和城市公立醫院進行同步調整。取消掛號費、急診掛號費、降溫取暖費等12項醫療服務項目。已經形成競爭、社會化服務的精神心理衛生部分項目、中醫綜合等34項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價格。病床位項目和護理費項目分別按《關于印發江蘇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6〕7號)、《關于規范公立醫療機構護理項目收費的通知》(蘇價醫〔2017〕170號)規定執行。制定大生化檢驗、乙肝兩對半定量檢測、乙肝兩對半定性檢測等3個常規檢驗套餐價格,基層醫療機構可根據規定的項目內涵進行調整,但價格不得高于組套價格。
二是與區縣級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保持合理比價關系。結構調整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提高了診察費(執行二類價格的90%)、護理費(執行二類價格的60%)、手術治療(執行二類價格的80%)等部分更多體現醫療技術和醫務人員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六歲(含)以下兒童手術項目加收20%。降低了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重點降低部分檢驗項目、磁共振掃描、X線體層(CT)掃描、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和部分以設備為主的輔助操作項目價格。
三是完善了一般診療費政策。為提高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引導二三級醫院主任、副主任醫師下基層服務,合理體現不同級別醫生勞務價值,新增了主任和副主任一般診療費。調整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一般診療費結算方式。在實行按人頭付費的基礎上,普通一般診療費20%納入個人費用累計按醫保規定結付,80%由職工、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一般診療費20%由個人自費,80%納入個人費用累計按醫保規定結付。
通過改革,初步理順了基層醫療服務價格,基層醫療服務價格與區縣級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更為合理。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有關部門、基層單位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領導小組,各部門要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共同推進,要明確任務清單,加強政策培訓,確保實施方案順利落實,要做好各項應對預案,防止產生不穩定因素,確保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綜合改革順利推進,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統籌推進,加強政策銜接。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后,醫保配套政策要同步實施,凡列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按醫保部門相關政策執行。同時,醫院運行機制、考核機制、薪酬制度、藥品保障、財政保障等相關改革配套政策應及時出臺,形成政策合力。
(三)全面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基層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改革的輿論引導和宣傳,讓媒體、百姓及時準確了解改革政策,消除誤解,凝聚共識,保障改革順利推進。同時,要強化基層醫療價格改革后價格變化的預警分析,做到發現問題及早解決,保持12358價格舉報電話的暢通,及時處理醫藥價格的咨詢和投訴,化解價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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