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3-07 11:03:49
市縣物價局(發展和改革委)、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洋浦經濟發展局,有關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2號)精神,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經省政府同意,決定放開公立醫療機構牙脫色術等21項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牙脫色術等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放開牙脫色術等21項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詳見附件1。
二、價格制定原則
(一)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項目由公立醫療機構自主確定價格。
(二)公立醫療機構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價格應以醫院合理的成本為基礎,體現醫療服務項目技術含量、醫療風險程度,兼顧市場供求、綜合考慮群眾承受能力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三)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應保持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價格調整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50%。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價格前10天應在收費場所進行公示,并向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信息表(詳見附件2)。
三、規范項目管理
(一)本文公布的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項目均屬我省現行醫療服務項目規范范疇。
(二)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項目,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我省醫療市場發展狀況、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確定,并動態調整。
(三)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所有醫療服務項目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統一規范項目。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均須按規定程序申報審批。
四、醫保支付政策
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項目,其醫保屬性保持不變,其中需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服務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商醫療機構確定支付標準。
五、加強價格監管
(一)公立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醫療服務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和醫藥費用明細清單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向患者公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公立醫療機構要堅持患者自愿的原則,按照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提供服務。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及時掌握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變化情況,發現異動及時提醒、告誡,對自立項目、不按規定或違背患者意愿強制提供醫療服務等行為依法查處。
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物價局
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