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0-26 16:12:42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直及解放軍、武警部隊駐桂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引導資源配置作用,促進我區醫療機構有序競爭、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患者不同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經研究,現就我區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項目(第二批)價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布放開我區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特需醫療服務項目清單,詳見附件。其中,放開知名專家門診診查費的規定,待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明確知名專家資格條件、遴選程序、診療規范以及準入退出機制,落實知名專家人選后執行。
二、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特需醫療服務,應設專門診療區域并在滿足基本醫療服務的前提下進行,且要嚴格控制服務規模。一級及以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特需醫療服務。
三、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自行確定。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服務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具體項目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以醫療服務成本為基礎,體現醫療服務項目技術含量、醫療風險程度,兼顧市場供求并綜合考慮群眾承受力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四、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特需醫療服務,已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暫按現行醫保支付政策規定執行;未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今后也不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五、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選擇,建立和完善患者書面申請(協議)制度,不得強制服務。同時要嚴格落實費用清單制度、價格公示制度和價格投訴處理制度,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試行一年(知名專家門診診查費除外)。試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物價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饋。
自治區物價局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