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2-04 08:31:28
2017年1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被告人許洪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55萬元;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房屋一套依法追繳;扣繳在案的人民幣658萬元,其中犯罪所得4040913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余2539087元予以折抵本案罰金。
許洪元系新疆伊犁州衛計委黨組原書記、原副主任,也曾經擔任伊犁州新華醫院副院長、伊犁州友誼醫院院長職務。
2016年6月,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消息,許洪元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9月,許洪元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
2017年7月,許洪元涉嫌受賄案開庭審理。
2017年11月,許洪元案一審宣判。
依據許洪元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烏魯木齊市中院經審理查明:
許洪元利用擔任新華醫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友誼醫院院長,伊犁州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伊犁州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價值人民幣18540913元財物,其中受賄既遂7137531.44元,未遂11403381.56元。
據了解:許洪元受賄金額高達1800多萬元,涵蓋工程建設、藥品采購、醫療設備采購、結算、下屬職務提拔等方面。
其中,在藥品銷售上受賄超過500萬元;在工程承攬上受賄超過600萬;在醫療設備采購上受賄則超過740萬元。
醫療設備采購是許洪元受賄的最大頭,高達740萬元的賄金組成包括:
1、1999年至2015年,許洪元利用擔任新華醫院副院長、友誼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醫院采購李某代理的醫療設備提供幫助,共計受賄409.6413萬元。
許洪元與李某約定按設備款的8%收受回扣,李某應給其回扣300萬元,尚未收受,許洪元告知李某等他退休后或者是用錢時再拿。
在約定的回扣之外,許洪元又多次向李某索要財物人民幣26萬元,美元9萬元(折合人民幣61.6413萬);多次收受李某財物人民幣22萬元。
許洪元向李某大開方便之門的醫療設備清單,包括:
1999年,新華醫院(當時名稱為新疆伊犁地區人民醫院)購買的全自動生化系統設備;
2000年至2003年,新華醫院購買的血液裝置、血凝儀、蛋白電泳儀和化學發光儀、尿沉渣儀等設備;
2005年,友誼醫院購買的全自動凝血分析儀;
2007年至2013年,友誼醫院購買的全自動血液分析儀、全自動五分類血液分析儀、全自動凝血分析儀、全自動尿液分析流水線、全自動高壓液相毛細管電泳儀、全自動五分類血細胞分析儀等設備。
2、2011年至2013年,許洪元利用擔任友誼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在醫院采購醫療設備時,幫助某公司總經理盛某中標,受賄320萬元。
許洪元與盛某約定按設備款的8%收受回扣300萬元,由盛某暫時保管。在回扣之外,許洪元又多次收受盛某財物20萬元。
許洪元向盛某大開方便之門的醫療設備清單,包括:
2011年至2012年,友誼醫院購買的3.0T核磁共振儀、1.5T核磁共振儀、C臂機各一臺,合同價款共計4006萬元。
3、2004年,許洪元利用擔任新華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幫助曹某甲的公司向醫院銷售醫療設備,受賄7萬元。
許洪元向曹某甲大開方便之門的醫療設備清單,包括:
2004年3月,新華醫院采購的全數字化彩色多普勒超聲儀一臺;
2004年5月,新華醫院采購的全自動生化分析儀一臺。
4、2002年至2006年,許洪元利用擔任新華醫院副院長、友誼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幫助曹某乙的公司向醫院銷售醫療設備,受賄4萬元。
許洪元向曹某乙大開方便之門的醫療設備清單,包括:
2002年,新華醫院采購的彩超機、麻醉機各一臺;
2005年,友誼醫院采購的血液透析機、倒置顯微鏡、電子內窺鏡各一臺。
以“許洪元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出來的受賄詳情來看,許洪元為幾家醫療設備商大開方便之門的設備數量共有20多臺!其中不乏核磁共振這樣的昂貴設備,而一半以上的設備又都采購自李某一個人!(來源:賽柏藍器械 轉自:醫療器械經銷商聯盟)